占有视角下“利用职务之便”新解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利用职务之便”是贪污罪的法定的客观构成要件,用于表述行为人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手段,但“利用职务之便”在法条中的表述并不明确,也不完整,其理解和适用必须结合法条关于“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描述。
    作者 刘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检察》 2016年4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