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诉案件程序变更之正当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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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我国公诉案件变更程序缺乏有效的规则约束和制度规范,应当在明确公诉案件程序变更的理论基础是不告不理原则、控审职能分立、以审判为中心、诉审客体同一、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前提下,以刑事诉讼客体理论为指导,以必要性原则和限度原则为指引,规范和完善我国公诉案件程序变更的时限、主体、范围等,增设公诉变更程序的审查与救济机制,通过严格的程序限制来实现我国公诉案件程序变更制度的正当性。
    作者 娄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丛》 2016年5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5月15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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