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同被告人核实证据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围绕核实证据范围问题展开了争论。在狭义理解核实证据目的的基础上,核实证据范围限制论者主张限制核实证据的种类、预先审查核实证据的范围、阅卷权应当专属于辩护律师。但是,从立法理由中所展现的保障被告人的有效质证、维持律师与被告人"核实证据"的基本构造、有效准备辩护的角度分析,被告人应当通过核实证据进行全面阅卷,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全面核实证据因而具有正当性。
出版日期
2016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