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技术特别是流媒体技术改变了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方式,极大地冲击了传统广播电视运营商的利益,打破了著作权法设置的利益平衡。近期欧洲法院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实践中分别对"公开表演权"和"向公众传播权"作了新的阐释,重申了技术中立原则,确立了整体效果原则。在我国著作权法第3次修改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协调新旧技术传播者间冲突的经验,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范畴。针对网络实时直播,立法上应摒弃技术思维,确立传播权;司法上借鉴技术中立和整体效果原则;管理上为新旧传播技术运营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出版日期
2016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