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立宪主义与司法审查——“司法院”大法官议决释字第499号解释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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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正> 一、前言1999年9月5日,台湾地区“第三届国民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宪法增修条文》第1条、第4条、第9条及第10条修正条文。由于其中规定:“国民大会”代表自第四届起全部以比例代表方式选出,并以“立法委员”选举各政党所进荐及独立参选之候选人得票数之比例分配当选名额(第1条第1项);第三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至第四届“立法委员”任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1年2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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