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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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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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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应法制化
论抽象行政行为应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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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论抽象行政行为应法制化於民华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依照一定程序,以不特定人和不确定的事为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的说,就是指没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
DOI
wjvxgxzq47/1619798
作者
於民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地方政府管理》
1998年7期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政府法制
依法治国
本级政府
分类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出版日期
1998年07月17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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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地方政府管理
1998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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