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抽象行政行为应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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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论抽象行政行为应法制化於民华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依照一定程序,以不特定人和不确定的事为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的说,就是指没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
    作者 於民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地方政府管理》 1998年7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7月17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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