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属性反思及法律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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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当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特殊企业与第三部门两种组织属性及经济社会功能于一身,在多元发展的过程中必须逐步实现一体化。全面体现合作社的复杂组织属性,是合作社法律制度创新的关键与难点。修改《农民合作社法》,应当基于合作社双重属性的法理依据与实践需求,围绕合作社两种属性的有机结合,即融新型农业经营与服务主体功能于一身,确定合作社法律制度创新的目标,完善配套的组织与运行制度。
    作者 马惊鸿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丛》 2016年2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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