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立法权的权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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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设区市立法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保留、列举事项、立法权能三方面的限制。出于对《立法法》既定立法制度的遵循,取得立法权的设区市应当在此界限范围内行使其立法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行设区市立法权制度已无进一步改进或完善的空间了。现行设区市立法权制度的合理性、实效性及《立法法》修改过程中各种意见、建议、观点的正确性,都有待在设区市立法权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得到进一步验证。
    作者 易有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丛》 2016年2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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