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基于时代语境对法治内涵、实质及进路等相关问题进行理论诠释至关重要。法治的本质首先关切到人之自由问题,是促成行为者不仅在思维且在意志层面形成伦理普遍性的内在自觉,是衡量人能否自由的前提与保证。法治的对象是行为任性,任性就是形式自由或抽象意志,凸显的是行为者对伦理普遍性的忽视乃至忽略,是基于情感、偏好以及自然欲望的实践表征,其在实践层面的显现就是"损公肥私"与"假公济私"。法治的最终诉求在于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所依赖的并非契约式的法制之刚性功能,而应诉求于以实体性为标识的伦理教育。
出版日期
2016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