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公私财产所有权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又包括其他生产经营企业或经济主体的货币或实物财产,还可以以虚假票据偿还债务或者支付费用等间接方式来实现。票据诈骗犯罪的立案应注重初查获取证据,防止介入票据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尤其是针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更须引起注意。票据诈骗犯罪呈现职业化、团伙化、智能化等特征,应从犯罪疑疑人、票据伪造和变造手法、票据流转环节、串并案件等方面确立侦查途径。侦查中,应获取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票据之非法状态具有明确认识,如果不具有明确认识则不能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出版日期
2015年05月15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