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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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正> 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财会月刊》 1995年6期
    出版日期 1995年06月16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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