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订时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顺应婚姻侵权行为日益膨胀的不良趋势做出的改变,为惩罚婚姻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该制度确立十多年来并未真正实现其司法价值,反而在司法实践中陷入赔偿难的困境,其中“取证难”、“侵权事实认定难”、“赔偿标准确定难”是导致离婚损害赔偿难的本质障碍.因此,面对日益猖獗的婚姻侵权行为,应当针对权利实现的本质障碍制定出合理的司法对策,通过构建多元社会支持体系破解“取证难”、合理设置认定规则破解“认定难”、规范赔偿标准破解“确定难”,进而规范司法审判,利用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力维护婚姻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良性的司法审判构筑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出版日期
2015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