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进食品召回制度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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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食品召回制度的实践效应不仅仅取决于该制度本身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更有赖于其可行性。而当下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受到了后者的制约,以至于新的食品召回制度在我国仍然难于期待。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既要从源头入手,增强与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责任主体之法律信仰、诚实自律性;又要重视对食品生产的全程监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以及管理者还应取消其终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与管理的资格。
    作者 张鹤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丛》 2015年6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6月16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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