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以动产抵押的适用范围与登记制度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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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动产抵押制度虽然已经在我国法律中予以确立,然而其制度本身却与我国物权法体系不相协调,违背我国物权法传统的公示公信原则,实践中,由于动产抵押适用范围限制较少、登记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动产抵押制度不能有效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通过对一般动产抵押制度合理性质疑,结合动产抵押的适用范围与登记两方面,提出完善措施。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萍乡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5月15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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