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以专利权出资,但是未明确是否可以以专利使用权出资。从我国公司立法变革呈现出来的对以专利权向公司出资的具体要求的变化,对现行《公司法》第28条有关出资方式的规定宜作宽泛的理解,即允许以专利使用权向公司出资。从现行公司立法看,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并不必然会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和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了更好地维持公司资本,今后宜在我国立法中明确仅能以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以专利使用权向公司出资。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