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些年来,考试作弊现象的大量存在催生了考试刑法的出台。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四类与考试作弊有关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之中,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及相关帮助行为、出售和提供试题或答案的行为以及替考行为都被当作犯罪来处理。前三类行为因其本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用刑法进行打击无可厚非,但替考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将其入罪会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与刑法谦抑}生的理念不相符。从考试刑法的出台可以发现,我国的刑事立法有过分扩大犯罪化之嫌。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