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4条之“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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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刑法第64条关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规定比较模糊,司法解释又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产生众多争议,不利于刑法的有效贯彻和实施。“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认定标准,即判断供犯罪所用的某一财物应否没收,应当考虑该物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该物的使用是故意还是过失、该物是反复使用还是偶尔使用及特殊预防的必要性这四个因素,从而使预防犯罪与保障私人财产权有机统一起来。
    作者 阮建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疆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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