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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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据国家税务总局对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请示批复:你省《关于跨地区从事运输经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辽地税流[1997]188号)收悉。关于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应如何确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问题,现批复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征纳》 1998年1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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