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本质——对“持有论”观点的再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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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本质在理论上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这也造成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通过对本罪法益的剖析,以及对"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重新定位。得出结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益为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信赖,"能够说明财产来源"定位为本罪的出罪事由,本罪的行为本质是持有;理论上"不作为论"的观点与不作为犯的基本原理不符;"立法推定型"的观点违背了犯罪的本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法学》 2015年2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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