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程序作为保障相对人权利、规范公权力运行的重要机制,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肯定和重视。然而我国目前理论界对于程序违法行为的研究有所欠缺,在立法上也缺乏相关的规定,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明显滞后与不足。归根结底在于程序与实体问题的纠缠不清,本质体现为程序独立性的缺乏。因此,树立“程序至上”的观念,完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法律效力及责任的规定,并加强责任追究的力度,对于实现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