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贸区内的海关监管创新对走私犯罪的形势和认定会带来一定影响。关于自贸区在性质上属于"境内关外"的理解是不严谨的,在认定涉自贸区的走私犯罪案件时应予摒除。走私罪所越之境应当是"关境"而非国境,而"关境"本身是可变的。以连续犯形式实施的走私行为,持续到自贸区相关解禁性政策出台的,不应以犯罪论,但基于关税税率变化等事实原因的除外。通过代购的方式大量购买自贸区所设免税店内免税商品销售牟利的,应以走私普通物品罪论处。
出版日期
2015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