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承诺在器官摘取中的效力——以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第3款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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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器官摘取可以分为活体器官摘取与死体器官摘取。就前者而言,法定代理人不能代为承诺;刑法只是禁止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而并未一概否定未成年人的承诺能力;在摘取器官将会造成危及生命的重伤或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时,摘取者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承诺者基于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而承诺被摘取器官时,该承诺无效。就后者而言,可以基于被害人承诺阻却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成立。
    作者 王园;刘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5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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