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具体行政行为“撤变”限制的路径及我国的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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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具体行政行为"撤变"限制包括"撤变一般禁止"和"禁止不利变更"。"撤变"限制路径包括设定有权"撤变"期间、程序同一、利害关系人同意以及"撤变"范围、主体、方式等方面。为践行法的安定性、信赖利益保护、控权等先进理念,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2款、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等应做针对性调整。
    作者 柳砚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杂志》 2015年2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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