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履行案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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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被告宗乙将原告宗甲建筑用钢模板、竹架板等建筑物资拉回家中使用,宗甲追要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宗乙返还财物。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建筑物资。判决生效后,宗乙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但宗甲为使宗乙多承担逾期返还的租赁费和因租赁场地存放建筑物资的管理费用,拒不接受宗乙的履行义务。经村委会调解无效,宗乙又到公证处申请提存,因提存费用过高未果。为避免扩大损失,宗乙到法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该案是一起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定义务不能时,主动申请法院立案执行的特殊案例,涉及到如何认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履行的行为的性质、人民法院该不该立案受理,受理后如何进行实务操作,以及由本案引发的相关问题等,下面笔者就上述问题略述一管之见。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履行的行为的法律性质  权利是法律对法律主体可以自主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是取得和享有特定权益的法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既可以使权利人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又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本案中,宗甲是宗乙借用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同时又是经法院判决确认的胜诉人,是有权申请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这是权利人所享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相对特定权。但是...
    作者 贾明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司法》 2001年9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9月19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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