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物业费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业主往往会因为诸种原因抗辩物业费单价过高,认为接受物业合同中的价格标准系受胁迫之举;尤其是同档次小区同类住宅的物业费价格相对较低时,业主更觉显失公平。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物业公司构成胁迫、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的门槛较高,被告业主很难以合同效力存在瑕疵为由撤销既定的价格条款。即便物业费单价确实不合理,法院也一般不会干预物业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业主要维护自身权益,更多应该依靠完善业委会机制继而通过行政路径来解决。
出版日期
2014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