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监督规范性文件之审查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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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宪法、立法法与监督法等确立的人大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基准存在合法性标准简单化、合理性标准抽象化以及操作性标准漏洞化等问题,成为制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健康发展的瓶颈之一。在借鉴作为宪法原则的比例原则内涵的三重审查基准基础上,人大监督规范性文件应建立“二领域三阶层”的审查基准,从而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法制统一和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的要求。
    作者 李云霖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2014年12期
    出版日期 2014年12月2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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