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被告人可否互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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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同案被告人是否可以互为证人,这是当前刑事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在认识上有分歧的一个问题。今年年初在讨论本市某区司法部门所提出的一个轮奸案时,就遇到这种情况。这个案例的主要情节是:被告人青年某甲,因犯盗窃自行车案被捕,在预审过程中,不仅交代了窃车的犯罪事实,而且还供称:在某天下班后的傍晚,他曾与另外三个青年乙、丙、丁,以及由丁勾引来的一个女青年共五人一起在某垃圾码头的一间偏僻休息室里吹牛,甲、乙、丙、丁四人趁在闲聊戏耍之际,一拥而上,拉的拉拖的拖,将女青年强行按倒进行轮奸。
    作者 汪纲翔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3年6期
    出版日期 1983年06月16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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