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控制的行为,其本质特征在于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而深度链接不满足这一标准,故深度链接不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设链网站只能成立间接侵权,也难以单独成立侵犯著作权罪。如果设链网站和被链接网站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并实施了设置深度链接的行为,可以认定两者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一般情况下,只有证明设链网站具有侵犯著作权的片面合意,才能认定设链网站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的片面共犯。
出版日期
2014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