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与职务侵占行为的司法会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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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作者 王建国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2001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1年12月2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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