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税方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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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定记录或单据,在规定的额度内据实扣除。具体标准如下: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采用超额递减比例计算确定。
    作者 邓金祥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云南财政与会计》 2001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1年12月2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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