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中的法律:一种社会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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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习惯法不仅存在于非诉讼情形中,而且渗透于司法中,法院(法庭)的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的混合,决定法律运用的移情性,为习惯法进入司法开了方便之门。司法的过程是法官和当事人协作的过程,是制定法和习惯法互动的过程,是文化传统压迫和现实利益取舍的抗争过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1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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