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证据规则往往会被“潜规则”化,这尤其体现在鉴定意见的获取、质证和审查判断的过程中。对刑事证据“潜规则”内涵的界定应采纳“广义说”。立法存在空白和模糊之处、刑事诉讼构造存在缺陷、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合法伤害权”的存在等原因导致刑事证据“潜规则”大量存在。消除刑事证据“潜规则”的对策包括确立以人权保障为重心的刑事司法理念、调整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健全法律制度和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
出版日期
2013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