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术不端表现形式层出多样,难以穷尽,存在于学术活动的各个阶段。一稿多投、署名不当、引用失范等搭起了学术不端与著作权法之间的桥梁,其内容与行为方式也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趋于多样化。著作权法有其固有的使命和界限,它只是调整众千社会关系中最普遍的一种方式,但绝非唯一,这就决定了在学术不端面前,著作权法的介入也只能是冰山一角而非全部。学术活动有自己独特的气质和底蕴,保留适当情况下著作权法的干预不无道理,但是空空的泛法律化,自然不是明智之举。
出版日期
2013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