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变动效力立法模式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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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3月3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4款突出了“交付”为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这样的规定容易造成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不能适应新兴的船舶融资租赁等交易方式的发展。中国法律应赋予登记以公信力,船舶所有权变动应当采登记生效主义更为妥当,这更符合司法实践和航运实务的操作。
    作者 郑蕾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3年4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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