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中的附条件批准又被称为合并救济,结构救济与行为救济是最为典型的分类方式。基于对行为救济难以执行与监督、成本较高以及扭曲市场机制的较高风险的担忧,国外反垄断执法部门普遍更为青睐结构救济。行为救济在很多环境下较之结构救济更适合处理竞争问题,应对市场的不断变化,避免过度干预合并交易,然而以往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行为救济有效性的担忧可能被过度夸大。我国执法部门对行为救济应持积极的态度,完善其相关规则,在具体案件中注重救济方案的科学设计:加强救济措施的可执行性与可监督性。
出版日期
2013年05月15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