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落实环境保护上的协动原则,有效预防环境污染问题,德国建立和完善了环境团体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立法上对环境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规定了诉讼资格和起诉条件,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团体方可行使诉权。德国环境团体公益诉讼在很多方面有别于其他国家,这是由于各个国家对环境团体公益诉讼地位的定位不同而形成的。受欧洲法院相关判决的影响,德国于2012年进一步修改了相关法律,取消了提起诉讼必须存在个人权利受到损害之要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依据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立法上并未规定过多的特别程序规则。
出版日期
2013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