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出庭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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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第4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这里“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一般意义上应当被理解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专家”②。因此,该条规定也就标志着具有我国特色的专家出庭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诚然,专家出庭制度业已创设,但是专家出庭是以何种身份?依照什么程序?享有哪些权利和履行哪些业务?从修改后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相关制度规定尚付阙如,需要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共同探讨。
    作者 程相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司法》 2013年4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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