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评议但可监督村委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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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笔者认为,乡镇人大无权评议村委会工作,但可以监督村委会工作。首先,乡镇人大不具备召集会议的资格。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是由村民监督机构进行主持的,没有法律规定人大具有这个职能。其次,监督法只是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进行规范,未涉及到乡镇一级,如果乡镇人大要加强监督,也只能对所属各站所、办的工作进行评议。
    作者 张雪莲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疆人大》 2013年2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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