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建设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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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合同法》规定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学界或认为此权利属留置权,或认为属法定抵押权,本文认为应定性为优先权为妥;此权利应于工程验收交付时产生;其主体应包与发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以及建造过程中的装修人,分包人和使用过程中的装修人不享有此权利;用其担保的权范围包括承包人的报酬,损害赔偿和垫物,垫款;该权利标的物权限于施工的建筑物,不包括建筑物占用的土地或土地权利
    作者 董翠香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丛》 2000年1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1月11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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