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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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船舶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如何确认隐藏在船舶背后的责任主体,理论界和司法界的讨论经久不衰,并各持己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和理论认识,提出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及有过错的其他人连带承担过失船舶的碰撞责任,其责任承担的基础在于其是否实际控制、管理船舶,而不能以船舶所有权、光船租赁是否登记判断其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3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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