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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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和契约性的双重特性,其本质是行政权力与契约精神的互动适应。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决定行政合同救济应主要适用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行政合同的契约性决定行政合同救济应部分适用私法原则。我国现行的行政救济制度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建立起来的单向性救济方式,与行政合同的双向性构造相矛盾。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行政救济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建立适应行政合同特点的双向性救济方式。
    作者 武俊山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9月19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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