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中界定食品的概念应当以《食品安全法》为法律依据,两者在范围上应当保持一致。食品添加剂从食品功能拓展的角度来看,应当属于食品原料。“食品安全”的内涵需要从“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以及“不造成任何形式的危害”三个方面加以认定,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的就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有毒有害的食品”的认定应当以“毒害性”作为具体的判断标准,对象是否属于“非食品原料”不能作为否定罪名成立的消极条件。
出版日期
2012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