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征收条例》的颁布,的确弥补了原《拆迁条例》中对所有权人保护不足的情况,被视为“善法”取代“恶法”的典范。但是仔细审视《征收条例》,却发现其删除了《拆迁条例》中对承租问题的规定,忽略了对出租人的权益保障,而且遍寻我国现有生效之法律法规,也难以找出对房屋征收中租赁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唯一可以作为参照依据的仿佛只有《合同法》第229条所确立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但如何将该规则适用于房屋征收之中却面临诸多法理障碍。以类推适用的方法,将该规则引入房屋征收背景下的审判活动之中,并分析导入该规则后在房屋征收与“买卖”之间成立要件的异同,以确立在类推适用方法中“小前提”的是否成立,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法理障碍,所追求的立法价值是否趋同,为司法实践摸索一条可咨参考之路。
出版日期
2011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