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
居某,男,供销社干部.1938年娶妻夏氏,婚后四年无生育,居取得夏的同意,娶了二房李氏.婚后五年李生一女.夏、李长期相处无事,1950年婚姻法颁布施行后,司法部门亦未予干涉.1972年,居某退休填写供养证:供养人口,只填写夏与李所生之女居××,李的名字未予填入.居××因年已25岁,实际无需供养,居某所供养着的是夏与李二人.1981年居某病逝,夏、李早已年迈,丧失劳动能力.居某死后,夏凭"供养证",每月去供
正>
出版日期
1984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