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审,秋审,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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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正> 《明史·刑法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明朝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将法司在押的重囚,引到承天门外,三法司会同稿·刑法志》:“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之.”按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社稷”的犯罪,应立即处决的,称“斩立决”.如危害性较小或有可疑者,暂判“斩监候”或“绞监候”,缓期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重审.秋
    作者 张天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河北法学》 1984年4期
    出版日期 1984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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