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诈骗罪“数额较大”立案标准应当提高、统一,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也应有所区别。对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而“以诈骗罪既遂处罚”,这实际上是采用了吸收犯的吸收原则。实施电信诈骗的实行犯当然具有“电信诈骗犯罪的故意”,而帮助实行犯实施电信诈骗的帮助犯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时而提供帮助,其在主观上也就随之而具有了帮助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故意”。当一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时,由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在逻辑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该种情形应构成法条竞合而非想像竞合。
出版日期
2011年06月16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