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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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正>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由于制定地方性法规是一项新的工作,从几年来的实践情况看,对什么是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和原则要求等等,很有研究探讨的必要。
    作者 朱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评论》 1985年3期
    出版日期 1985年03月13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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