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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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川检研(1989)74号《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犯罪案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抢劫罪批捕起诉。1990年4月27日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关键词 定罪处罚
    出版日期 1990年02月12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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