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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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3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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