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悖于理”的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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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在古代诗歌中,对景物作“变形”的描写,对人事予以“幻化”的处理,将情感加以“反常”的表现,曾被诗论家称之为“情悖于理”。但是,“情悖于理”是有前提的,它只能是指悖于生活感性层面的物理、事理和情理,而决不能有悖于“诗理”,违背诗人感知事物的逻辑和情感发展的逻辑。诗歌中决不能排斥“理”,也不能乏“理”。“情必依乎理”,诗歌中的“情”必须以“理”为准则,受“理”的规范。
    作者 赵治中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丽水学院学报》 1993年4期
    出版日期 1993年04月14日(中国Betway体育网页登陆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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